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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决发挥依托单位在学习作风和科研诚信建设

作者:admin   日期:2023-02-01   浏览:137次

1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正式实施。

《调查处理办法》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调查处理科研不当行为的重要规章制度。最早于2005年3月制定,2020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22年12月第二次修订。为什么两年后再次修订,这次修订的主要变化是什么?记者采访了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自2022年以来,《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相继修订实施,对科研诚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调整了科研不当行为的类型、处理措施和调查处理程序。为贯彻修订后上述法律法规对科学基金科研诚信的要求,保持与上级法律的一致性,我们相应修订了《调查处理办法》。

一是进一步完善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和相关处理措施,进一步提高《调查处理办法》的适用性和效率,加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规章制度和处罚。二是根据上位法的最新修订原则和内容,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修订,确保与上位法一致。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一是丰富《调查处理办法》中科研不当行为的类型。结合当前学风异化的新变化,特别是“打听、打招呼、请求、贿赂、利益交换等”中的“打听”、“打招呼”、“请求”纳入科研不当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完善处理科研不当行为的措施。针对不接受投诉和举报的情况,增加了“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根据《科研不诚实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在处理措施中增加“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原“通知批评”按范围分为“内部通知批评”和“通知批评”;根据情况增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增加联合处罚的相关内容。

三是修订被处理主体的适用范围。删除或修改有关条款中具体被处理主体的列表(如项目申请人、参与者等),使调查处理措施的适用范围更加完整。只要科研不当行为与科学基金有关,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就可以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无论负责人是否申请或主持过科学基金项目。

四是进一步完善调查处理程序。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修订了《调查处理办法》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如:收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科研不当案件的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不陈述或者辩护的,视为放弃陈述和辩护的权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调查处理办法》在原有基础上强调了以下两点。一是坚决杜绝记录在科研诚信严重不诚实行为数据库中的责任主体承担或参与科学基金项目。有关行为人和单位取消一定年限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仅应当将处理决定提交给科研诚信严重不诚实行为数据库,还应当按照规定对记录在科研诚信严重不诚实行为数据库中的行为人和单位进行联合处罚。二是坚决杜绝评价期间的“请求、问候”等行为。严格执行《调查处理办法》对“查询、问候、请求、贿赂、利益交换等”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评价专家、委员会工作人员等主体自觉抵制此类行为,维护公平的评价环境。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决发挥依托单位在学习作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主要作用。《调查处理办法》从规范、监督、处罚等方面对科研不当行为的治理提出了具体措施。各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要做好学习贯彻工作,对科研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向科研人员宣传,引导科研人员明确制度底线,将负面清单转化为积极教育的警示教材,使科研不当行为人人忌讳,人人恶,人人治理,使诚实创新者一路绿灯,科研失信者无法行走,大力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勇于创新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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