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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日期:2022-09-01   浏览:235次

为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严重产能过剩的矛盾,严格禁止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尿素、磷酸铵、电石、烧碱、焦化等严重产能过剩行业非法增加产能,进一步做好我省产能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市(州)工信局:

为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解决严重产能过剩的矛盾,严格禁止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尿素、磷酸铵、电石、烧碱、焦化等严重产能过剩行业非法增加产能,进一步完善我省产能置换相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原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4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原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8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并购重组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12号)(以下简称国家产能置换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结构调整促转型增效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6〕5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清洁生产实施计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关于促进钢铁部门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原〔2022〕6)、《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十四五促进石化化工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原〔2022〕34),《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文件,钢铁(炼铁和炼钢冶炼设备)、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电解工艺生产铝液、铝锭等)在项目备案前,焦化等行业符合产业政策且确有必要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依托现有设备(原址)进行污染控制、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的项目(不增加产能),国家产能置换办法明确不需要进行产能置换的项目,不得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新建光伏延伸玻璃项目应按照国家要求办理听证手续。

二、严禁违规新增产能

针对近年来产能置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市州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对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审核,严禁非法增加产能:

(1)钢铁行业:国务院关于解决钢铁行业产能过剩,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没有。6)明确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或以任何方式记录新产能的钢铁项目。各市、州、兰州新区必须高度重视、禁止、有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安排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坚决遏制钢铁冶炼项目的盲目建设,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不得以机械加工、铸造、铁合金的名义增加钢铁产能。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前,必须按照规定实施产能置换。

(2)电解铝行业:为了避免个别新的电解铝项目以新材料和铝加工的名义避免产能置换,所有包括电解工艺在内的铝液、铝锭等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电解铝产能置换,即电解槽建设必须置换。电解铝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后,可同时进行项目建设和退出产能拆除。但是,当新项目投入运行或已完成项目恢复生产时,退出项目必须满足相关淘汰要求,如拆除电力装置(变压器、整流器)、密封电解槽、限期拆除等,不符合重启条件,坚决杜绝产能叠加问题。

(3)石化行业:严格控制磷铵、电石等行业新增产能,禁止新建汞(聚)氯乙烯产能。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新建和以中间产品或资源综合利用名义建造的装置,在项目备案前必须按规定更换产能。自2021年10月29日起,生产能力置换必须在焦化建设项目备案前按规定实施。用于置换的生产能力必须是合法合规建成的有效生产能力,超过国家淘汰期限的落后生产能力不得用于置换生产能力。

(4)建材行业: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的生产能力指标必须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更新公布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生产线现状清单中。事实上,由于规划调整,水泥熟料生产装置不属于国家明确淘汰的落后产能的,应严格审查并确保相关规划调整到位。用于更换的水泥熟料生产能力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不得违反错峰生产规定。各市州应根据本地区水泥熟料的未来需求,认真论证产能转移的可行性。

三、严格审核产能置换方案

市、州(含兰州新区,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生产能力置换方案的生产能力真实性和合规性,按照或参照国家生产能力置换办法认真审查生产能力置换方案的生产能力规模和置换比例。国家生产能力置换办法明确不得用于生产能力置换,超过国家淘汰期限的落后生产能力,享受奖励补贴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生产能力,未完全建成或不符合生产条件的生产能力不得用于生产能力置换;置换能力规模根据批准(备案)文件、实际生产能力和批准生产能力中的最低生产能力确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四、严肃的产能置换工作流程

根据原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要求,做好钢铁、水泥玻璃、电解铝等行业产能转移(产能退出)方案的公示工作,审核提交产能置换申请材料。

参照国家生产能力置换办法的要求,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了省内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焦化等行业的生产能力转移和置换方案,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公告结果及相关资料。跨省转移产能的,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产能转移计划。公示完成后,公示结果和申报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

五、加强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包括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认真履行区域监督职责,监督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磷酸铵、电石、焦化等严重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根据产能置换公告、项目记录、环评、排放许可证、安全评价、能源评价等初步程序,确保严重产能过剩行业不违反新产能。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实施,全面跟踪置换方案中置换设备的退出情况及相应的建设项目动态情况。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核实相关建设内容,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退出项目所在地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按照国家产能置换的相关要求,完成主要设备(生产线)的淘汰或拆除任务,确保退出设备的拆除到位,使其无法恢复生产。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产能置换方案和涉及的建设项目,应当立即纠正和整改;对不执行产能置换方案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生产能力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欺诈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设计咨询单位和评估机构,依法实施联合处罚,追究有关责任;对审计不严格、监督不到位的市、州、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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